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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消費的“坑”,別踩!

發(fā)布時間: 2026-03-18 10:24  關注度:218評 論  轉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在日常消費過程中,形形色色的“消費陷阱”時有發(fā)生,不少消費者遭遇權益受損后手足無措。一些消費者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,最終他們贏了。記者獲悉,2025年,全市法院共審結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722件。涉訴消費領域與群眾日常生活深度綁定,覆蓋衣、食、住、行、醫(yī)、用等全維度生活場景。

在日常消費過程中,形形色色的“消費陷阱”時有發(fā)生,不少消費者遭遇權益受損后手足無措。一些消費者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,最終他們贏了。記者獲悉,2025年,全市法院共審結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722件。涉訴消費領域與群眾日常生活深度綁定,覆蓋衣、食、住、行、醫(yī)、用等全維度生活場景。

預付消費未告知期限,商家拒服務被判退費

常見于教育培訓、健身美容行業(yè)中的預付式消費模式,成為制約消費提質的突出痛點。據(jù)統(tǒng)計,2025年全市一審審結案件中涉預付式消費的達200件,占全部案件的近三分之一。

2022年11月,劉某在該美容店花費15000元,購買3個周期塑形服務,獲贈10次服務,合計100次。截至2023年4月,劉某使用25次后,因工作調動暫停服務。2024年10月,劉某再次到店時,被商家以“產品過期”為由拒絕提供服務,雙方協(xié)商無果,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退款。

法院審理認為,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服務,應按約定履行,未按約定提供的,需退回預付款。本案中,美容店未預先告知劉某服務使用期限、售后服務等關鍵信息,相關期限約定無效,產品過期的主要責任在商家未履行提醒義務。

法院提醒,計次型預付消費合同,商家若設使用期限,需主動明確告知消費者,否則該限制對消費者無效,商家不得以此拒服。消費者退費可按未使用次數(shù)核算,此案也警示商家需誠信履約,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。

非法開展醫(yī)療美容服務,法院判“退一賠十”

當前醫(yī)療美容行業(yè)在快速發(fā)展的同時,無資質從業(yè)、超范圍經營、假劣產品泛濫等亂象頻發(fā),嚴重威脅消費者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。選擇醫(yī)美服務,消費者務必核實機構資質、醫(yī)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及產品合法來源。

2025年4月28日,李某為追求“天鵝頸”“直角肩”,花費1000元在劉某住處注射A型肉毒素。注射三日后,李某出現(xiàn)雙眼視物模糊、雙上肢乏力等癥狀,后發(fā)展為吞咽、呼吸困難、言語不清等癥狀。2025年5月9日,李某被送至醫(yī)院搶救后住院治療,經診斷為“肉毒中毒”。

經查,劉某無醫(yī)師資格證及執(zhí)業(yè)證書,卻擅自為多人注射A型肉毒素并收取費用,2025年6月26日,淮安市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向劉某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沒收其違法所得并罰款21000元。法院審理認為,注射肉毒素屬醫(yī)療美容行為,劉某無資質且使用無合法來源、未獲國家藥監(jiān)局批準的產品,構成消費欺詐。

法院判決,劉某賠償李某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等各項損失,并退還李某1000元、支付十倍賠償10000元。

網購遇欺詐,平臺紅包應計入賠償基數(shù)

隨著互聯(lián)網消費模式的迭代發(fā)展,線上消費糾紛案件數(shù)量呈上升趨勢,涵蓋網絡購物、直播電商、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多個重點領域。2025年,全市一審審結線上消費糾紛案件130件。

消費者唐某江在淘寶店鋪購買標注“西部數(shù)據(jù) 12TB 機械硬盤”的商品,訂單總價650元,使用平臺紅包抵扣500元,現(xiàn)金支付150元。收貨后經核實,商品為假冒品牌,商家構成欺詐。平臺僅同意退還現(xiàn)金150元并賠償450元,唐某江不服訴至法院。

法院審理認為,商家銷售假冒商品構成欺詐,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。案涉500元紅包系消費者通過活動取得的財產性權益,具備現(xiàn)金支付功能,屬于實際支付價款組成部分。遂判決解除合同,商家退還650元貨款,并支付三倍賠償金1950元。

法官提醒,電商紅包、優(yōu)惠券等具有現(xiàn)金價值的支付憑證,在消費維權中應視同現(xiàn)金。商家不得以“僅賠償實付現(xiàn)金”逃避責任。此案明確數(shù)字消費維權規(guī)則——具有財產價值的平臺紅包屬于消費者支付對價,應全額計入賠償基數(shù),有力震懾網絡欺詐行為,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
4S店以舊件充新件,構成服務欺詐應賠償

伴隨著汽車產業(yè)的快速發(fā)展,目前汽車消費領域欺詐行為已從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開始向服務環(huán)節(jié)蔓延。為此法官提醒,消費者應增強維權意識與能力,在購車及服務過程中注意保留合同、票據(jù)、溝通記錄等全套證據(jù),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打下良好基礎。

2022年2月21日,龔某某通過淮安某4S店,向某(天津)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購買整車雙保無憂延保服務。后因車輛差速器異響,4S店為其提供更換服務。龔某某檢查時發(fā)現(xiàn),更換的差速器為舊件,4S店工作人員對此予以承認。

龔某某認為,其購買延保服務,延保期內更換配件理應是新件,4S店未經同意更換舊件,已構成欺詐。法院審理認為,整車延保服務標準不應低于新車質保,4S店更換舊差速器時未提前告知、未征得同意,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導致龔某某陷入錯誤認知,構成欺詐。最終判決支持了龔某某退一賠三的訴求。

■記者 何劍峰,通訊員 趙晗 許惠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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